一、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
(一)工作标准: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实效。
(二)工作机构:
1、单位名称: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2、办公地点:开发区紫金山路101号
3、咨询电话:86893538
(三)登记时限:材料齐全,30日内办结。
(四)登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五)登记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6、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7、收养人提出书面申请;
8、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2)捡拾人捡拾弃婴经过材料(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捡拾经过、被捡拾人的主要特征【随身物品】;捡拾时间、地点要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相一致,捡拾地点需清楚明确)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两个以上证明人的证明(需证明人签名或按手印)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收养人2张5寸生活照和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市级报纸发布查找弃婴(弃儿)公告1份。
(6)国内收养登记申请表、收养登记申请书(需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并签字按手印)。
(7)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收养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8)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9)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10)青岛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青岛华青医院 地址:市南区延安三路218号咨询电话:83786362)。
(11)公安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2)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出具的个人意见书。
(六)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1、申请
收养人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查验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受理
询问收养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收取公告费→在市级报纸发布查找弃婴(弃儿)公告60天;
3、审查
调查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符合收养条件的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见证收养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按手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4、报批
将收养登记材料报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收养登记申请书》加盖民政局公章。
5、登记
将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程序→核查→打印《收养登记证》并盖章→复印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颁证。
核实收养人姓名和收养愿意→告知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及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见证收养人在“领证签名或者按指印”栏签名→发给收养人证书,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七)监督电话:86988831 82106035
二、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登记
(一)工作标准: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实效。
(二)工作机构:
1、单位名称: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2、办公地点:开发区紫金山路101号
3、咨询电话:86893538
(三)登记时限:材料齐全,30日内办结。
(四)登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五)登记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送养人(10周岁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
7、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收养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4)公安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公证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收养人、送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公证书(或证明)。
(6)送养人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查验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受理
询问收养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3、审查
调查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符合收养条件的填写《收养申请书》→见证收养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按手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4、报批
将收养登记材料报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收养登记申请书》加盖民政局公章。
5、登记
将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程序→核查→打印《收养登记证》并盖章→复印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颁证。
核实收养人姓名和收养愿意→告知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及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见证收养人在“领证签名或者按指印”栏签名→发给收养人证书,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七)监督电话:86988831 82106035
三、继子女收养登记
(一)工作标准: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实效。
(二)工作机构:
1、单位名称: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2、办公地点:开发区紫金山路101号
3、咨询电话:86893538
(三)登记时限:材料齐全,30日内办结。
(四)登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五)登记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送养人(10周岁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收养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4、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六)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查验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受理
询问收养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3、审查
收养人填写《收养申请书》→见证收养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按手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4、报批
将收养登记材料报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收养登记申请书》加盖民政局公章。
5、登记
将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程序→核查→打印《收养登记证》并盖章→复印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颁证。
核实收养人姓名和收养愿意→告知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及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见证收养人在“领证签名或者按指印”栏签名→发给收养人证书,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七)监督电话:86988831 82106035
四、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一)工作标准: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实效。
(二)工作机构:
1、单位名称: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2、办公地点:开发区紫金山路101号
3、咨询电话:86893538
(三)登记时限:材料齐全,30日内办结。
(四)登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五)登记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依法收养登记或解除收养关系,仍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人持有身份证、户口簿;
5、提交查档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六)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发证。
1、申请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证件和证明材料→查验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向当事人讲明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2、受理
询问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时的情况和收养现状→查档→符合收养条件的填写《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3、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领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4、报批
将《补领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及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加盖民政局公章。
5、登记
将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程序→核查→打印《收养登记证》并盖章→复印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发证。
向申请人核实姓名和原登记日期→见证申请人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印”栏签名→发给收养人证书或者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告知申请人妥善保管。
(七)监督电话:86988831 82106035
五、解除收养登记
(一)工作标准: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实效。
(二)工作机构:
1、单位名称: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2、办公地点:开发区紫金山路101号
3、咨询电话:86893538
(三)登记时限:材料齐全,30日内办结。
(四)登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五)登记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合影或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7、送养人是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查验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受理
向当事人讲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分别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愿意;
3、审查
当事人填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见证收养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按手印。
4、报批
将解除收养登记材料报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加盖民政局公章。
5、登记
将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程序→核查→打印《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并盖章→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颁证。
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愿意→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见证当事人在“领证签名或者按指印”栏签名→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收养人、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七)监督电话:86988831 82106035
六、撤销收养登记
(一)工作标准: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实效。
(二)工作机构:
1、单位名称: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2、办公地点:开发区紫金山路101号
3、咨询电话:86893538
(三)登记时限:材料齐全,30日内办结。
(四)登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五)登记条件: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六)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1、申请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证件和证明材料→查验证件材料;
2、受理
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宣读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并在“见证人”栏签名。
3、审查
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符合条件的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
4、报批
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及有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印发撤销决定→加盖民政局公章。
5、公告
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在收养登记处公告栏公告30日。
(七)监督电话:86988831 82106035
七、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一)工作标准: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实效。
(二)工作机构:
1、单位名称: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2、办公地点:开发区紫金山路101号
3、咨询电话:86893538
(三)登记时限:材料齐全,30日内办结。
(四)登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五)登记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依法在本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仍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人持有身份证、户口簿;
(六)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登记——出证
1、初审
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查验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受理
询问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时的情况和收养现状→查档→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
3、审查
审查当事人的证件材料进→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
4、报批
将《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及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加盖民政局公章。
5、登记
将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程序→核查→打印《收养登记证明书》并盖章→复印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6、出证。
向申请人核实姓名和原登记日期→见证申请人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印”栏签名→发给收养人收养登记证明。
(七)监督电话:86988831 82106035 |